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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积极应对刑案法律援助增势
来源:中国平安网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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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月20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月(化名)贩卖毒品一案。

  小月今年已超过19岁,因为贩卖冰毒,被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海魄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红星受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派,担任小月的辩护人。

  这是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后,南湖区首个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规定从弹性变刚性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通过的律师法。此后,有关部门又多次发布有关文件,不断健全这一制度。200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条例,其中包含了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

  按照修订前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仅仅局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和受援主体仅规定为“可以指定辩护”。

  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局长张武林掌握的情况是,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司法资源有限,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主要还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可以指定辩护”的案件很少能获得指定辩护。

  而事实上,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虽然亟需律师帮助,但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对此,浙江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副处长李燕丽感到了一丝无奈。

 

试点中法援案大增


  “势在必行”,李燕丽用这4个字评价新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带来的变化。

  新修订的刑诉法扩大了受援主体,还将原来局限于审判阶段扩大到了侦查、起诉、审判3个阶段。

  “与受援主体扩大相比,受援时间范围更重要,以前都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次规定从侦查阶段开始,这是很大的进步。”李燕丽说。

  据介绍,基于现实的需要,浙江省从2011年5月开始“试水”扩大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范围。该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意见,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为被告人无力承担、家属不愿承担(含无法联系其家属)辩护律师费用,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等7种情形。

  意见出台仅半年,浙江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快速增长,2011年下半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0279件,同比增长了4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率达93.7%,其中全部采纳率为55.7%。

 

厘清相关机构责任


  新刑诉法给法律援助带来的不只只是受援主体和途径的变化。

  根据新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对于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现行刑诉法中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而且,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归口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律师指派工作,司法机关负责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针对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案件大幅增多这一情况,浙江省司法厅加强了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结案及案卷归档管理。

  “我们要求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援助案件质量,并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有关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考核范围。”李燕丽表示。本报北京3月26日讯

 

专家点评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受援主体和法律援助范围。不只是经济困难的和未成年人、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也可以享受法律援助。另外,原刑诉法规定只有死刑案件被告人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新法则规定,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也可以申请。

  此外,以前都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只要符合条件,没有辩护律师的,一律提供法律援助。所以,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国法律援助必将有巨大发展。